张XX与陈XX于1997年登记结婚,日子也曾和美非常。但后因陈XX沉迷于赌博,二人感情逐渐破裂。2009年11月,陈XX搬回了娘家居住,从此与张XX一直处于分居状态。本以为双方会继续保持冷战,但2013年张XX却收到了一张与妻子有关的法院传票。原来,在分居后陈XX以经商的名目对外举债,先后向谭某借款5万元,到期却不还。债权人谭某遂将陈XX告上法庭,并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为由要求张XX一并承担偿还责任。气愤的张XX当即提交了相关证据,证明陈XX有赌博恶习、未从事经商等正当经营的事实,并且提出其已和陈XX分居多年,其对陈XX的借款行为一概不知,谭某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,自己不应该与妻子共同偿还这笔款项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借款虽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但张XX与陈XX已分居长达3年多,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被告陈XX长期参与赌博,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,所以该项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而谭某与陈XX并不熟识,其向陈XX出借大额资金前,应当要求陈XX取得其丈夫的同意或以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,但谭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,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。在有理由相信陈XX的借款行为并非出自与张XX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,该院将该项借款认定为被告陈XX的个人债务。最后,法院判决该借款为被告陈XX的个人债务,应由其一人偿还原告谭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。
律师分析:个人不合理的开支,如赌博、吸毒、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,认定是个人债务的,另外一方不需负责偿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