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概况:文某和吴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,2004年生育一子吴某某。近年,双方缺乏沟通,经常发生争执。为此,文某诉至本院,要求离婚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婚生子吴某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500元至独立时止。被告辩称,原告诉请不属实,不同意离婚。
原告委托事项:双方离婚;夫妻财产依法分割;婚生子吴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子吴某的生活费500元直至独立时止。
判决结果:经查证,文某和吴某在2002年8月29日登记结婚,婚后于2004年1月15日生育一子。近年夫妻常为琐事争吵,双方感情不和,从2008年起,双方开始分居。文某坚持离婚,吴某坚决不同意。法院认为文某和吴某婚后感情不和且已分居达两年以上。判决双方离婚,子女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。
代理结果:胜诉